公告日期:2022-04-13
证券代码:837034 证券简称:爱索能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的修订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以及《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
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应当经主办
券商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本办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本办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应当对披露信息的知情者进行登记记录,并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管
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公司本年度发生的重要事项:
(1) 本年度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重大诉讼、仲
裁;
(2)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