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 1 -2021 162
当事人:
广东创宇丰达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宇丰达) ,
住所地: 中山市东风镇民乐村丽景花园第五期(金凤湾畔) 21 号
铺。
唐震源,男,1974 年 10 月出生,公司董事长。
陈焕芬,女,1978 年 2 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创宇丰达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11 月 4 日,深圳市安锦恒实业有限公司诉创宇丰
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
标的金额 3,654,800 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37%。2020 年 12 月 25 日,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
- 2 -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19,642,134.41 元,占公司上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7.23%。创宇丰达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
诉讼及其进展情况,后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补充披露。
二、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0 年,创宇丰达主要银行账户因被他人申请财产保全而
被冻结。创宇丰达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后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补充披露。
创宇丰达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
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唐震源、董事会秘书陈焕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创宇丰达、 唐震源、 陈焕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 3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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