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3
(2022)庚戌法 126 号
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河南省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建光、焦中晓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河南省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召集人及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 时在位于郑州高新区翠竹街 1
号 81 幢的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册、签到册及股东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3 人,均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1,0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3、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4、审议《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5、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6、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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