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6978 证券简称:同人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能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
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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