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6978 证券简称:同人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四川同人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九)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并对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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