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珠
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
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北交所,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设立,在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682493155L 。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22日在北交所上市。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北交所上市企业,股票简称“派特尔”,股票代码“836871”。
公司现持有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 11月 21 日颁发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目前的企业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为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宇,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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