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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6 号
关于对深圳市敦凰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敦凰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凰资本),挂牌公司湖南帝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帝耳)收购人。
经查明,敦凰资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7 月,敦凰资本与 ST 帝耳实际控制人徐舞春以及
股东汪洋、苏州意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宗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购买ST 帝耳控股权。截至目前,敦凰资本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敦凰资本作为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 6 月 23 日)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
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敦凰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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