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2)盈成律书第 1241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盾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敏律师、杨欣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了《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3)和《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公
司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 8 栋 2 单元德商国际 A 座 7 层 01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斌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四川星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核对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并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 28,00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0.91%。其中,公司股东章佩芬未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
彭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其行使表决权,章佩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7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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