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836834 证券简称:中帜生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中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2 年 5 月 25 日
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中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中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权力。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4、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上述第4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第4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4项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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