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06
公告编号:2021-020
证券代码:836784 证券简称:方德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苏亚楠、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恩会、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7 月间,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方德”)与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先后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将位于
公告编号:2021-020
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山东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9#厂房整体建设及厂区 路面、排水等项目配套工程发包给金茂公司,并由费文福实际施工。方德已向 金茂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因金茂拖期严重,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双方总包合同和配套合同的约定金茂应当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完工
并交付涉案工程,但因金茂在施工中施工能力差,施工进度慢,原本 4 个月工
期的工程,导致至 2015 年 7 月份尚未能完成,为此方德无奈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与金茂签订《补充协议》,通过《补充协议》双方进一步明确施工进度问题
及违约责任问题,《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金茂应当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完成涉
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但金茂仍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根据《补充协议》 第三条第 3 款的约定,金茂每逾期一天交工,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三
向方德支付违约金。方德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立案号(2021)鲁 1425 民初 281 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金茂依法向方德提交 9#厂房及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2、判令金茂依法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或支付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产生的保 修费用。
3、判令金茂依法向方德支付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罚款)暂计算 4875748 元。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合理开支由金茂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没有重大影响,不会对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1-020
此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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