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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8:06:22 股吧网页版
吉冈精密: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暨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四年九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暨调
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4)新苏非诉字第20240918号
致: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冈精密”)的委托,担任吉冈精密本次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吉冈精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暨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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