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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6:04:33 股吧网页版
海达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1月

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月 15日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年 10月 28日 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登记方 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
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洛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11月 14 日 15:00—2024年 11月 15 日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总数 3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28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6,5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4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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