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6
公告编号:2023-029
证券代码:836609 证券简称:新唐设计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经招投标,2013 年 7 月 7 日,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原
名称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更名为山西新唐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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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基精细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一期项目供热锅炉工程及原煤储运(备煤)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申请人总承包建设新华矿业公司在新疆自治区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基精细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一期项目供热锅炉工程及原煤储运(备煤)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 年 2 月,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
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基精细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一期项目供热锅炉工程及原煤储运(备煤)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中的合同主体变更为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继续履行《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合同转让仅改变履行合同主体,不影响对原合同条款内容和性质的理解。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工作范围内合同价格为 31,900 万元,分为
两部分,其中(一)供热锅炉装置(固定价部分)为 27,000 万元,但工程变更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除外;(二)原煤储运(备煤)装置(暂列价部分)为 4,900 万元,该价款依实际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建筑施工安装工程量结算,包含承包人为完成本项下规定的所有工作而获取的合理的设计、管理及服务费用,按照本条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和建筑工程施工实际发生费用的4%计取。
付款条件则按合同中专用条款第五条的约定,满足支付条件后按支付比例付款。但被申请人显然未按付款条件期限及要求履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设计、采购和施工建设。该工程已于
2016 年 12 月 18 日中间交接后,工程实际交付,2017 年 8 月 15 日,该工程竣工
验收完成; 2017 年 8.8-9.29,锅炉整体 72 小时带负荷试运行正常,各项指标合
格,被申请人投入使用至今。
但申请人在竣工后即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
竣工验收,更不予竣工结算,2018 年 4 月 29 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多次要求下
提供了结算资料签收单。
因此申请人按照工程结算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工程总价为 329,768,1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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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被申请人至今尚欠 59,414,786.43 元未付。
申请人多次以各种方式催要工程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至今实际使用已超过了质保期,也未审核结算资料,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无理久拖,一直未果。(详见公司 2019 年 8月 1 日于 www.neeq.com.cn 披露的《涉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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