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2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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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晓娜律师、张鑫磊律师参加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
《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其他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00 在山西省综改示范
区太原学府园区汽贸路 1 号智创城 3 号 18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红兵
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5,174,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29% %;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
2.公司的全体董事除黄刚因事缺席、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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