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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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了《湘煤立达矿山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刊登了《湘煤
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黄海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所持股份总数 132,47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5,981,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反对股份数 26,495,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5,981,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反对股份数 26,495,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5,981,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反对股份数 26,495,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5,981,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反对股份数 26,495,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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