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359 号
致: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
发布了《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8 号中关
村 SOHO 大厦 1110 室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邢文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46,039,51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股东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赞同 46,039,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赞同 46,039,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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