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836579 证券简称:蓝天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广西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相应会议记录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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