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7
证券代码:836534 证券简称:百诺医药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全国股转公司。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
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以及子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信息
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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