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36490 证券简称:天工科股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
(二) 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经营能力。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条件: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第七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一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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