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2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6443 证券简称:金盾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定于 2024 年 4 月 2 日进行第一次庭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新景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闻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公告编号:2024-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 月,被告委托原告承揽奉化溪口应梦里(二标)空气能热水设备
安装施工任务,原告同年 8 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奉化溪口应梦里(二标)空气能热水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双方约定,项目总额 570 万元。现项目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但被告只支付 80 万元,尚余工程款进度款 376 万元未付,遂形成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支付了 2,095,468.8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进度款 1,664,531.2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 184,892.77 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82,360.00 元。
(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90,000.00 元。
以上款项共计 2,121,783.97 元。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原告已委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本案定于 2024 年 4 月
2 日进行第一次庭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宁波新景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法务积极配合律师做好应诉准备
公告编号:2024-002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宁波奉化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 0213 民初 1036 号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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