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0
公告编号:2022-017
证券代码:836443 证券简称:金盾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月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徐涛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东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章沛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5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31 日分别签订关于《青山湖
科技城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X20170331,以下简称合同一)、《青山湖科技城二小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X20200331,以下简称合同二)。
公告编号:2022-017
合同一总价 3,350,000 元人民币,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 5%为预付款,即 167,500 元;到货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70%为到货款,即 2,345,000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15%为验收款,即 502,500
元;余款 335,000 元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合同一约定,若被告不能如
期支付货款推迟一个月还不能支付的,每延迟一日扣欠款的万分之一。合同二总价 765,000 元人民币,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 30%为预付款,即229,500元;到货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为到货款,即382,500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15%为验收款,最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即 114,750 元;余款 38,25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仅收到合同一货款 2,730,000 元人民币,至今仍有货款 620,000 元未付清;被告支付合同二货款 302,839 元,剩余货款 462,161 元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均无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082,161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08,767.54 元(详见计算清单,请求按计算清单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以上款项共计 1,190,928.54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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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浙 0112 民初 4297 号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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