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6410 证券简称:凯纳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凯纳石墨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凯纳石墨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厦门凯纳石墨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公告编号:2020-010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
公告编号:2020-010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批准同意的担保除外。
第十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
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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