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1
光大证券
关于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主办券商通过查询启信宝、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获 知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沪 0115 民初 81309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2 月 10 日
案号:(2020)沪 0115 执 268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可丽尔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货款 303,305.55 元;二、被告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可丽尔钻石(上
海)有限公司以 303,305.55 元为基数,按照每月 1.5%为标准,自 2019 年 5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22 元,减半收取计 3,061 元,财产保全费 2,127 元,共计 5,188
元,由被告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针对上述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星光珠宝公司出具限制消费令,限制星光珠宝及周天杰的相关消费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出具限制消费令,限制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及周婧(同时也是星光珠宝的董事)的相关消费行为。
2、主办券商通过查询启信宝、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获知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天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皖 02 民初 80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2 月 24 日
案号:(2020)皖 02 执 5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对被申请人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的财产在 7300 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以上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针对上述情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天杰出具限制消费令,限
制周天杰的相关消费行为。
3、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星光珠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
〔2020〕02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星光珠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及相关人员被 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将对公司的公司声誉、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知悉上述事项后,已第一时间敦促星光珠宝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并尽快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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