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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0 17:12:36 股吧网页版
先步信息: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thFloor,B3Building,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410000,China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二年五月

关于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2)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20518-1-2 号
致: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
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点 30
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 20 日。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2.会议审议事项;

3.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以及登记地点;

4.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胡炎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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