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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6 16:15:12 股吧网页版
鸿盛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6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〇二三年五月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梅娜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1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5日在中国(湖北)自贸区光谷三路777号A办公楼4层401-267号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应群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5月
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888,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41 %。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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