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7
公告编号:2023-039
证券代码:836212 证券简称:ST 嘉宇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收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3)皖 0304 民初 4520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丰原泰富聚乳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松
公告编号:2023-03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礼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2 月 6 日,原告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
公司”)与被告安徽丰原泰富聚乳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签订《设 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泰富公司向原告采购 6 套制氮机组,总价为 6,726,000 元。合同第十二条载明:“……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 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货款:预留合同总价款 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自全 部标的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 付合同总价款的 5%,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
被告泰富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2021 年 11 月 25 日向嘉宇公司
支付 1,345,200 元、3,363,000 元。2022 年 3 月 27 日,原告生产的 6 套制氮设
备全部抵达被告泰富公司处,原告公司随即安排人员进行了指导安装和服务。
2022 年 4 月 3 日,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在《安装单》上签字,证明设备全部安装
完成。此后,被告泰富公司并未对设备进行开机调试,并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 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致电沟通此事均未能按时付款。
原告嘉宇公司通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得知,被告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系被告泰富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 63 条之规定,被告安 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泰富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安徽丰原泰富聚乳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货款 1,681,500 元;
二、判令被告安徽丰原泰富聚乳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
公告编号:2023-039
1,345,200 元,自 2022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 LPR 计算利息:以本金 1,681,500 元,
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 LPR 计算利息);
三、判令被告安徽丰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嘉宇公司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安徽丰原泰 富聚乳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017,800 元
(其中包括 20%调试款 1,345,200 元,10%质保金 672,6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被告安徽丰原泰富聚乳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嘉宇特种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货款 2,017,800 元,该款被告安徽丰原泰富聚乳酸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345,2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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