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6203 证券简称:耀达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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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耀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六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
单一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单一年度的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
(二)收购、出售、置换资产
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净资产值的 50%,且被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低于 50%。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三)对外借款及资产抵押
董事会可决定对外借款但所借款项不得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公司对外借款需要用资产抵押提供担保时,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40%;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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