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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5 22:42:01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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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7 号
关于给予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博视界),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虹阳路 2 号。
朱建华, 网博视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王进波, 网博视界时任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网博视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11 月 23 日, 在网博视界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发
行对象江苏苏南智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智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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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网博视
界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朱建华、 时任财务
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进波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 。 同日, 苏南智城与网博视界签订《增资协议之单独补充
协议》 。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 《增资协议之单独补充协
议》 中涉及挂牌公司作为义务主体、 约定最优惠条款等禁止性
内容。
网博视界未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
后于 2024 年 6 月补充披露。 前述特殊投资条款尚未解除。
网博视界未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签署的特殊投资条
款,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 试行) 》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网博视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朱建华知悉
并参与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网博视界时任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进波知悉并
参与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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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网博视界、 朱建华、 王进波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尽快清
理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网博视界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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