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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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7 号
关于给予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博视界),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虹阳路 2 号。
朱建华, 网博视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王进波, 网博视界时任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网博视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11 月 23 日, 在网博视界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 发
行对象江苏苏南智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智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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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网博视
界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朱建华、 时任财务
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进波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 。 同日, 苏南智城与网博视界签订《增资协议之单独补充
协议》 。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 《增资协议之单独补充协
议》 中涉及挂牌公司作为义务主体、 约定最优惠条款等禁止性
内容。
网博视界未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
后于 2024 年 6 月补充披露。 前述特殊投资条款尚未解除。
网博视界未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签署的特殊投资条
款,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 试行) 》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网博视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朱建华知悉
并参与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网博视界时任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进波知悉并
参与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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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网博视界、 朱建华、 王进波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尽快清
理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网博视界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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