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6181 证券简称:银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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