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6181 证券简称:银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银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创新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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