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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2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0809】第【0430】号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01室
电话:0571-85131580 传真:0571-85132130
目 录
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 ......4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的更新情况 ......4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的更新情况 ......4
四、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影响的更新情况 ......5
五、 结论性意见 ......7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0809】第【0430】号
致: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作为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1年7月29日就本次收购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1】0795号《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方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收购人出具了《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鉴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根据《收购报告书(修订稿)》有关更新情况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股转系统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人为本次收购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
(一)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业务的更
新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修订稿)》、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中已列示的东阳国投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要业务情况外,《收购报告书(修订稿)》补充披露了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东阳市国资办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级次
(万元)
1 东阳市白云开发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 10,000 100% 一级
有限公司
2 东阳市江北开发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 8,500 100% 一级
有限责任公司
3 东阳市万鼎建设有限 工程项目建设 5,000 100% 一级
责任公司
4 东阳市南强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 500 100% 一级
建设有限公司
5 东阳市江滨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100 100% 一级
有限公司
6 东阳市滨江便民餐饮 餐饮设备租赁 3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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