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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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关于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静怡、王一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 12月 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 12月 4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9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 15:
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 2024 年 12 月 12 日北京证券
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065,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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