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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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
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449,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89%。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449,4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449,4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449,4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 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449,4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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