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5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6132 证券简称:恒大教育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欧亚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曙光、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娟、郝杰、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 24 日,案外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新能 源”)委托
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辰物流”)自广东东莞运 输一批锂电池(以
下简称“涉案货物”)至山东烟台。2017 年 7 月 26 日,涉案 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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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火灾全部烧毁。 2018 年 3 月,宁德新能源以货损为由向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以下简
称“蕉城法 公告编号:2020-028 院”)起诉鼎辰物流。2018 年 12 月 10 日,蕉城法院判
决鼎辰物流赔偿宁德新能 源损失 8,623,558.94 元;案件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维 持原判。2019 年 5 月,鼎辰物流与宁德新能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最终支付宁德新能源 6,467,669.21 元作为赔偿。同时,由于鼎辰物流在货损前已向众安在线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保)投保,众安财保向鼎辰物流赔偿损失并依 法取得保险人代 位追偿权,在该案中鼎辰单方主张实际承运人为山东恒大教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海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江物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未经审核认定海江物流 为实际承运人。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9 年 6 月,众安财保向东莞三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恒大教育赔偿众安财保因 货损造
成的保险赔款损失共计 5,893,294.3 元、自上述赔偿发生之日起至法院判 令被告应当支 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全部诉讼费用。众安财保起诉恒 大的依据为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认定海江为实际承运人的生效判决书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虽然公司前身烟台海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鼎辰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签署了 《承
运协议》,但双方未发生过实际性的承运业务,海江物流更未曾承运或转委 托过涉案货 物,客观事实是鼎辰物流将货物委托烟台伽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承运 (中间联系人为周芳, 周芳是伽马公司的员工同时是伽马的股东),伽马公司接 受委托后又转委托给烟台八达 物流有限公司承运。
(六)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经判决,公司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仍认为海江是 实际承 运人,对于此,虽然公司不承担责任,但相关案件皆因宁德市蕉城区法院 的错误认定引 起,为消除后患,公司有必要对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行更改,为此公司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1-017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6 月 16
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6 月 16 日
作出的(2020)粤 19 民终 5725 号判决结果如下:众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鉴于判决结果正 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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