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5
证券代码:836125 证券简称:ST 揽月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认对外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基本情况
1、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月模板”)、张志明、戴晶向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担保公司”)出具《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龙诚担保公司委托扬州市江都区龙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诚小贷公司”)向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月房地产公司”)发放的 1,650,000 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 14.4%,揽月房地产未能按期还款。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2021)苏 1012 民初 285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揽月模板、张志明、戴晶为对揽月房地产公司借款 1,650,000 元及以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650,000 元为本金,期限自 2021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按年利率 14.4%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1.6%计算)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揽月科技对上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子公司揽月模板不服判决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2)苏 10 民终 1230 号,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截止目
前,尚未判决。
2、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司向潘进出具《保证合同》,自愿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明向潘进借款 2,00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 2 个月,月利率为 1.5%,张志明未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作出的(2021)苏 1012 民初 1055 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5 年 12 月 30 日,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JAMES PATRICK INSSTRELL-WALKER 三方签订协议, JAMES PATRICK INSSTRELL-WALKER 欠南通市华通脚手架有限公司借款 880,000 元,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驳回原告请求。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0)苏 10 民初 124 号,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0 日。
(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担保中,其中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明向潘进借款 2,000,000 元提供的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其他两个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 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
于追认对外关联担保的公告》。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 6 人。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张志明、戴晶、戴宏康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 100-2 号
注册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 100-2 号
注册资本:5,000,000 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房屋中介、租赁服务,五金、建筑材料销售。
成立日期:2010 年 3 月 10 日
2、被担保人信用状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59,542,083.61 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流动负债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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