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8
证券代码:836050 证券简称:深蓝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客观必要原则;
(二)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三) 不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
(四) 分级决策批准原则;
(五) 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原则;
(六) 充分及时披露原则。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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