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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08
公告编号:2023-022
证券代码:836050 证券简称:深蓝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公告编号:2023-022
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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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
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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