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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8-05 17:10:08 股吧网页版
协成科技: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5


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2 月 17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14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 2 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滨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商羽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5 月份,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及
案外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住宅三期(B-13-1)高低压配电箱柜供应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
元,付款方式为:“1、在供应商签订本合同并向业主提供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有效银行履约保函及 10%的预付款保函且获得业主认可后一周内,业主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 20%的预付款;2、到货验收款:合同货物到工地落地交货四方(供应商、承包商、监理、业主)联合验收后,供应商须提供齐全的付款手续(包括:供应商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供应商办理的有效移交手续书面记录等),业主在产品交货验收完成、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 15 日内支付供应商到货总价 75%的到货款(含预付款);3、结算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完结算,业主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另余结算总价的 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 5%。质保期从总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日期起算为期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2017 年 5 月,经结算,该合同实际货款为人民币 10159547.41 元。

在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时,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及案外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酒吧街、商业街高低压配电箱柜供应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公司采购高低也配电箱柜等电力设备,合同价款为
1893050 元。2016 年 1 月,经结算,该合同实际货款为人民币 1898875 元。上述
两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完两份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货款也经过结算。其中《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住宅三期(B-13-1)高低压配电箱柜供应工程合同》项下的设备价款经过结算,总计为人民币壹仟零壹拾伍万玖仟伍佰肆拾柒元肆角壹分(¥10,159,547.41),《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酒吧街、商业街高低压配电箱柜供应工程合同》项下的设备价款经过结算,总计为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捌仟捌佰柒拾伍元(¥1,898,875)。但是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依约
付款,除了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付款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壹仟壹佰柒拾柒元
(¥1,041,177)、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付款人民币柒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叁元
(¥762,753)、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付款人民币肆佰捌拾捌万贰仟壹佰肆拾贰元
(¥4,882,142)外,迄今尚欠货款人民币 5372350.41 元。对于上述欠款,公司于
全。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5372350.41 元,并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22300 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旅差费;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费、保险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经商仲裁院,仲裁庭决定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9 年 2 月 18 日,仲裁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开庭通知。

2019 年 3 月 19 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
均委托仲裁代理人参加庭审并提交相关材料。

2019 年 3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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