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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1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35886 证券简称:ST 圣目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新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郝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一”或“圣目股份”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惠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超、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张惠军 (以下简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惠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超、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2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民事调解书》((2019)津 0104 民初 14323 号):“事实及理由:被告张惠军
是被告圣目公司(该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天津圣目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张惠军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相识,2018 年 1 月 22 日,原告与二被告签
订《借款协议》,约定圣目公司向原告借款 500000 元,借款期限从 2018 年 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利息按年息 15%支付。张惠军作为圣目公司的担
保人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通过自己的户名的农行世贸国际大厦支行的账号为 02-240101040010726 以银行转账形式向户名为天津圣目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清算中心的账号为77060154740007401 转账 500000 元,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圣目公司财务负责人吴顺禧在借款协议中对收款情况签字确认。但圣目公司未按期还款,只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偿还原告 150000 元,同年 9 月 12 日圣目公司以银
行转账形式向原告还款 20000 元,其他数额至今未还,故成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 420207.5 元及截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逾期还款利
息 12507.06 元;
2、被告二对前述第一项诉请承担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3 日作
出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惠军总计偿还原告天津市津电
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420207. 5 元了结本案,分笔支付:第一笔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前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惠军支付原告天津市津电联电力
技术有限公司 330000 元;第二笔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前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
公告编号:2020-029
限公司和被告张惠军支付原告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余款 90207.5 元;
2、若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惠军未足额偿还原告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任意一笔款项, 则原告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惠军以未按期还款的款项为本金,以年息 15%为利息支付原告天津市津电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
3、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895.5 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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