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2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黑 01 知民初 325 号之二,裁定驳回陈林书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林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本身
公告编号:2024-031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清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现名“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和朱向华(先锋公司和朱向华不直接参与诉讼;但同意本案原告起诉)与原告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申请了专利号为 200710190736.X,名称为 “一
种造粒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为
CN101249401B(下称涉案专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2 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
原告近日发现被告一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流化床造粒机产品,且部分侵权产品在被告二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制造并仍然投入使用。
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公告编号:2024-03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裁定如下:
驳回陈林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3,800 元,退还给陈林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黑 01 知民初 325 号
之二》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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