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4 第 01141 号
致: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验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晓辉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8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7,737,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2%,其
中: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451,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99%;通过线上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6,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3%。经全体参会股东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7,737,8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7,737,8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7,737,8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