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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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5)锦律非(证)字第985号-02
致: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信小贷”)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锦天城已于2015年10月26日出具了《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关于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锦天城律师将对《反馈意见》中锦天城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锦天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须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锦天城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正文
一、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挂牌事宜的监管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挂牌事宜的监管意见,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浙江省金融办出具的监管评级结果及批准公司挂牌的相关文件。
(一)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监管意见。
2014年8月12日,浙江省金融办下发浙金融办〔2014〕79号《省金融办关于下发2013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公司2013年度评级结果为A+。
2015年7月23日,浙江省金融办下发浙金融办〔2015〕51号《省金融办关于下发2014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公司2014年度评级结果为A+。
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
“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衡量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A+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强,信贷资产质量好,具有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挂牌事宜的监管意见。
2015年9月30日,浙江省金融办出具了浙金融办函[2015]163号《省金融办关于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的函》,同意公司本次挂牌。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的相关事宜已经浙江省金融办核准。
二、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股票转让审批的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就省级监管部门对公司股票转让审批的意见,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浙江省金融办就公司历次股份转让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批准公司挂牌的相关文件。
1、公司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审批意见
股份转让时间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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