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二〇二四年十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并指定郭卫明、陈懿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中航证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5
一、保荐机构名称...... 5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5
三、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7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7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10
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11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5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5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见...... 16
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性...... 23
四、关于发行人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24
五、关于发行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27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27
七、关于本次发行定价合法合规性及合理性的意见...... 27
八、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29
九、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29
十、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情况核查意见...... 30
十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引入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32
十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2
十三、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33
十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33
十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37
十六、本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37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相同。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指定郭卫明、陈懿作为富士达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郭卫明: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主持或参与健帆生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深天马 2019 年非公开发行、金一文化非公开发行、中航光电公开发行可转债、航发动力非公开发行、中航机电非公开发行、成飞集成非公开发行、齐星铁塔非公开发行、宝胜股份非公开发行、中航飞机非公开发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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