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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8:18:34 股吧网页版
云上汽车去年年报迟俩月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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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吉证监决〔2020〕14号)显示,经查,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835598)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上汽车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注册资本3768.9万元人民币,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7.81%。于贵博为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60%。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年报,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营收实现1.34亿元,同比增长132.92%;归母净利润1838.20万元,同比下降1.94%;扣非净利润-505.69万元,同比下降143.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6.04万元,同比下降94.7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14号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贵博、姚丽娜: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或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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