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额尔敦”)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议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额尔敦木图主持。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5
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730,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4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
7、《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本次股大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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