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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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240042-1
致: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航天思尔特 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 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5、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 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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