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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9:17:07 股吧网页版
亨得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528 证券简称:亨得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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