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7
证券代码:835492 证券简称:铸金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
签署特殊投资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鉴于,深圳信石信兴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石信
兴”)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铸先生分别签署了《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一)》、《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
让之补充协议(二)》。
鉴于,信石信兴拟认购铸金股份 2023 年第一次定向增发的股票,由于铸金
股份实际控制人于公司挂牌期间签署了多项股份回购条款,回购触发时点均不相
同,为保证公司能够稳定经营及更好的进行资本市场规划,信石信兴与公司实际
控制人钱铸及前次投资人签署了《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
议(一)》,对前次投资人的回购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回购条款
2023 年 12 月 15 日,铸金股份实际控制人钱铸、上海鸿立虚拟现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鸿立”)、宁波鸿臻轩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鸿臻”)、当涂鸿新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当涂鸿新”,与上海
鸿立、宁波鸿臻合称为“鸿新资本”)、成都雅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雅清”)、杭州顺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顺逸”)、宁波
稷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稷裕”)、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海宁擎川”,与成都雅清、杭州顺逸、宁波稷裕合称为上海融玺)、
金伯富、胡淑婷、信石信兴签署了《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一)》、《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一)》。
《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一)》、《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一)》,就前次投资人的回购条款作出如下约定:
“2.1.1 上海融玺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上海融玺回购事件”):
(1)公司无法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或无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北京
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融玺合理判断公司无法按期实现合格上市,或实际控制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会或不能按期实现合格上市;
(2)未能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该审计报告须经上海融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并体现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3)无论何种原因,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存在潜在转移风险;实际控制人、核心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核心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离职的;
(4)有明显证据证明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因任何行为而导致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或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要求对公司后续融资、合格上市或资本运作造成实质性障碍的;
(5)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上海融玺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将给上海融玺造成重大损失。
出现任一上述情形时,上海融玺有权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1)回购价格=上海融玺全部投资额×(1+8%×T)-公司已经支付给上海融玺的现金红利。其中:T 为自上海融玺将投资款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至实际控制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期间实际占用投资人投资款的自然天数除以365(若投资款为分几笔支付的,则各笔投资款的时间各自计算);(2)回购时上海融玺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以公司向上海融玺披露的最近一期季报、半年报及年报中的净资产值孰高为准)。
2.1.2 胡淑婷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胡淑婷回购事件”):
(1)公司无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
或者相反约定,本条所指合格上市仅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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