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2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协诚股份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协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协诚股份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79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具了有效的股东资格证明文件。协诚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协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提出,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议《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七)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八)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的议案》;
(九)以 31,799,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议《关于预计 202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协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泰达法意字[2021]第 0005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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