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1
中关村至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5461 证券简称:中关村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中关村至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关村至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至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关村至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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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紧密围绕国家环保行业发展方向,立足公司定位和使命,聚焦综合改革和战略规划落地,开展项目前瞻布局。
(二)合规性原则。对外投资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三)合理性原则。立足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结构,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四)专业性原则。加强行业对标与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应具有显著的投资价值和清晰的投资目的,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等。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对不超过净资产 10%(含 10%)的单笔对外股权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并组织执行,超过净资产 10%的单笔对外股权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决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程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和融资等事项,单项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进行决策并组织执行,单项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策。
公司在对外投资时,未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原则上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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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适用本款的规定。
第七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九条 在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率、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是公司负责投资事项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公司投资立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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